公證書,是指公證處根據當事人申請,依照事實和法律,按照法定程序制作的具有特殊法律效力的司法證明書,是公證處制作并發給當事人使用的法律文書。公證應當按照司法規定或批準的格式使用中文制作公證書,并根據需要或當事人的要求,可附外文譯文。 涉外公證是指我國的公證機關為適應當事人(個人或法人)在國(境)外的需要,對其發生在國內的法律行為和具有法律意義的文書或事實,而向國(境)外出具的文書。我國公民在申辦前往國的有關簽證等事項時,一般都需要提供公證文書,以便得到簽證及處理有關涉外事項,這種公證具有域外的法律效力。